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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议婚姻法解释“第24条”

时间:2016-11-26   作者:采菊东篱 录入:采菊东篱 文集:蓝天上的翱翔 浏览量:496 下载 入选文集

夫妻债务需共担,

看似公正理简单。

倘若一人设陷阱,

受害之人岂不冤?

注:网载2003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加拿大留学归来的董女士与王某结婚,两个月后丈夫突然消失,至今下落不明。然而在随后的十多起民间借贷官司中,董女士均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总金额在500万元左右。夫妻共同之债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该祸及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尤其是在对此不知情的情况下。

作者简介:杨蔚青,笔名蔚青,网名清平之乐、采菊东篱。中共党员,退休干部。安徽省网络作家协会、安徽省散文随笔学会、蚌埠市作家协会、蚌埠市诗词楹联学会会员。在国内、外报刊杂志和各大文学网站发表诗歌、散文、随笔、小说、舞台剧本等文艺作品千余篇,著有文集《生命与爱的传承》(与旅美女作家杨紫英合著)、《蓝精灵》、《蔚青诗歌集》、《夕阳下的回眸》等多部,作品多次在全国各类大赛中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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