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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三章

时间:2018-05-13   作者:天龙山 录入:天龙山  浏览量:1467 下载 入选文集
       “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 。我从事信访13年,曾6次选派省属企业关破工作组,尝到“机关第一难”的苦辣酸甜。尤其是经受群访、闹访、缠访“信访三章”的磨砺,深有感触“些小吾曹州县吏,一枝一叶总关情”。
        一、“群访”
        为解决返城知青就业问题,1979年底,经江西赣州地区行署和省冶金工业局批复,下垄钨矿成立了大集体单位综合总厂(后易名劳动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0年5月,经省劳动局批复,大余县劳动局审批,在本矿返城知青和待业青年中,通过考试,择优录取,招收大集体职工200人,分设建筑队、建材厂和平案脑茶场。组建初期,矿借调支援了一部分固定资产,包括机械设备、房屋和土地。当年矿山建筑工程项目较多,曾经红火了一阵子。随着市场的变革及内部管理等诸多因素,大集体生产经营每况愈下,成“僵尸”企业。多年来,大集体职工各奔东西,自谋生计。
        2004年3月,随同下垄钨矿关破的大集体在册职工143人。其中:经县劳动局批准,有67人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由县民政按城镇低保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其他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每人给予经济补偿金数千元,因大集体资不抵债,其经济补偿金由矿另专款拔付。
        是年,4月20日上午,矿大集体职工46人聚集樟斗矿部办公楼,以安置依据的政策错误为由进行群体上访。强烈要求界定为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政策安置,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少数几个人情绪激动,对于信访组的劝说、疏导不能接受,进行辱骂,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党委曾书记在劝说时,手臂被人咬伤。闹至金乌坠山方曲终人散。而后形成了以张某、何某、李某、邓某等人为首的大集体职工上访群体。经张某、何某等人上访到国家和省有关部委,并请律师,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2007年6月5日、13日和7月3日,矿大集体职工30多人相继来到管区本部机关群体上访,诉求补办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问题。2009年8月11日,张某、何某、李某、廖某等携带 127名大集体职工联名信,要求管委会重启原破产安置补偿事宜,补办社保手续等等。
        因职责所在,矿大集体屡次群访,我都到场参与接访。面对昔日的同学校友,当年知青伙伴的诉求,我一次次的耐心疏导。需要解释的,就解释;能解决的,就帮助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非分要求,也耐着心听、耐着性子记、陪着笑脸劝,掏心窝子地倾心安慰,切实做到不因为政策解释不清楚,工作态度不好,而激化矛盾。这还不算什么,最让人心酸的还是自己的工作有时不被上访者理解,遭受种种责难和委屈,为了工作的大局,我默默地埋在心里。
        随着时间的推移 ,改革红利的释放,国家陆续出台了关于大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医保政策。记得,2007年6月,按照《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下垄矿区管委会及时为51名大集体退休人员申办了养老生活补助(现355元/人月),并将本人档案移交县社保局。
        2009年5月,据《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险[2008]14号),特邀县社保局派员到下垄矿区管委会审档,通知符合条件的84名大集体职工领取档案,到县社保窗口办理养老参保补缴手续。
        2011年9月,据《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为大集体47名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超龄人员改办养老参保退休。
        截止2016年6月,下垄钨矿关破时大集体职工143人,其中: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102人;享受养老生活补助4人;参保缴费待退休24人;调入外单位8人;死亡5人。
        数字枯燥,但往往很能说明问题。中国改革的过程就是释放制度红利的过程,让改革阳光照进曾经被遗忘的角落。
        二、“闹访”
        2016年4月的一天早上,退休教师张某走进办公室,兴冲冲地对我说:“吴科,我老婆的退教待遇补差到账了!”“张老师恭喜你!苦尽甘来真不容易啊。”我连声应答。的确,此事信访历时10年,据理取闹悻悻而归,依法诉讼竟然胜出,往事回想,感慨唏嘘。
        信访人刘某,女,1955年8月出生,1977年毕业于师范学校,1982年,调入下垄钨矿子弟小学任教,直至2000年4月办理内部退养,2004年3月16日,市法院宣告下垄钨矿破产,她因不符合提前退休退养规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安置费。随后档案转到省技术工人交流中心托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缴养老保险,2009年3月在该中心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2006年,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3号)精神,下垄矿区管委会按工作程序,3月份,公示了原企业移交的38名退休教师和1名退养教师名单,11月份,填报《江西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经费申报表》由地方政府部门审批。
        在此期间,张刘夫妻俩找到管区领导,认为,2004年3月16日前,刘某属于原矿内退教师,按照(赣府办发[2004]43号)文中“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符合赣府厅发[2006]3号规定:“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指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在中小学教师岗位上退休(含内部退养、提前退休)的教师。”范围,要求将其纳入报批。当时管区主要领导认为:刘已安置,档案移交,不宜申报。信访人不服,多次到省市县及管委会连续上访了10年,自语:“生命不息,上访不止”。
        令我记忆尤深的事,还是2014年10月20日,县教育局首次派员,并带信访人丈夫一同到管区,就刘某的情况进行了解和沟通,我如实介绍刘某的情况(其夫张某在场)。过后,教育局某人叫张离开,说要与我单独交谈,随即起身关门后,问此事如何处置?我说应按赣府厅发[2006]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由教育局牵头对刘某教师岗位及资格的认定,需提供相关资料,管区将积极配合。教育局人称:赣府厅发[2006]3号文件是否可继续适用,以及刘的身份问题,应由下垄管区向上级请示办理意见。我回应:政府下的文件,理应县里出面请示和解释。争执不下,有始无终。
        谁知第二天(21日)早上,张某从大余县城家中,赶到樟斗管委会,气急败坏地叫喊:“就是管委会不同意报,是你们断送了我妻子的希望”。领导问:“谁说的”,张应答:“县教育局的人亲口说的”,顿时,我感到某些政府官员“两面人”行为,真是龌蹉。我当即对张某说明了“单独交谈”内容真相,提醒他莫要“蚊子叮菩萨——找错了对象”,指明政策解释和经办主体是政府部门。告知近日中央政法委就涉法涉诉信访连发“三文件”,以解决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立案门槛高,各单位间“踢皮球”、瑕疵案件不纠正等问题。建议他走行政复议诉讼管道,让问题更快更好的得到解决。
         果然如此,2015年3月10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刘XX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书》(余府字[2015]55号),提出:“信访人申请按该文件的规定享受地方政府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应向企业原主管部门提出。因我省按赣府厅发[2006]3号文件组织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已于多年前结束,文件的适用问题及审核报批事宜可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向上级相关部门咨询”。信访人刘某不服县《复查意见书》,特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是年7月29日,我随同管委会罗龙山主任,参加了由赣州市人社局牵头,市(县)两级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工信局、政府法制办、信访局均派员参与的复核工作小组会,对刘某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核。会上发言,表明政策解释和经办主体是政府部门,管区将按工作程序,积极配合。
        是年8月31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刘XX同志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书》(赣市府字[2015]189号),指出:“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工作虽已结束多年,但赣府厅发[2006]3号文件并未废止。”,应按程序做好刘某退休教师待遇审核报批事宜。《复核书》为“路条”,管区出面协办。我因家父病重未能前行。由管区主任助理肖朔,领着信访人丈夫张某,从县市到省各部门“逗”了一圈。是年12月21日,省人社厅盖章同意后,“闹访”事件最终尘埃落定。
         三、“缠访”
        缠访多为个人行为,其诉求关乎自己的利益,一般都是精于计算,考虑问题往往是不顾及客观情况,过多地对自己作有利方面解释,总认为对方理亏,或自认为党委、政府应给其经济补偿,对问题认识非常偏执,平常人难以与之沟通。大多信访次数较多,上访时间较长。
         譬如:郭某,年轻时,经历过两次“精简”:即1960年9月考入江西体育学院,1962年4月因学校调整下马离校(1985年8月补发中专毕业证书);1963年3月在下垄钨矿参加工作,1964年6月精简下放当家属。
         记得,2004年6月,在下垄钨矿破产信访接待室,我第一次接访郭某的丈夫罗某,罗替妻提出落实复工政策,解决经济补偿、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的诉求。
         事后经调查核实,我执笔信访答复:“江西省委赣发[1979]82号《关于在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中遇到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对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精减下放人员要求复工复职的,根据中央[1979]43号文件的第一条规定,不能解决。”“对于被精减的确有真才实学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有特殊技术专长的干部、归国华侨和其他在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现本人具备工作条件而尚未安排工作的,可由原单位审查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经省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予以重新录用。”经查实,你1964年6月被下垄钨矿精简离职,据政策规定,是不能解决复工复职的。你1985年8月补发中专毕业证,不具备重新录用条件。由此看来,当年原单位未能解决你的复工问题是有政策依据的。因为你精简离职后,已不是下垄钨矿全民所有制职工,所以,原企业破产时不能领取经济补偿,也不能办理退休享受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此复。”
        罗某、郭某夫妇纠缠于自己的诉求,置政策法规于不顾,不惜时间长期坚持上访,仅2009年重信重访达18件(起)。2011年9月,地方启动城镇小集体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郭某符合参保条件,我即告之并协办,次月领取退休养老金,也解开了他们的信访纠结。
        信访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式。“人不伤心不落泪,人无难事不上访”,信访的本质就是解决问题。在13年的信访工作中,我接待过的上访者不可胜数,虽然他们诉求不同,但我始终以温暖的心、尽自己所能去对待。如:原企业破产安置人员潘某,家居农村,患有精神分裂症,病发时拳脚相向,危害家人和乡邻。加妻弱病,儿上大学,生活拮据,债台高筑,其家属因医疗及救济问题,不惜一切多次上访吵闹不休。我耐心地做好接访工作,同时向领导汇报潘某家庭实际困难。通过管区出面和积极协调,2011年7月,潘某接进矿区医院精神病科入院治疗,并给予办理了城镇居民低保和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潘某及家人很感激。“赠人玫瑰,手有余香”。在给予别人帮助和爱的同时,我们也在享受着爱,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
        走笔至此, 《渴望》绕梁。感心动耳,荡气回肠。“恩怨忘却,留下真情从头说,相伴人间万家灯火;故事不多,宛如平常一段歌,过去未来共斟酌……”

作者简介:吴元龙,笔名天龙山,来自江西赣州。守望下垄钨矿六十余载,我心我诉,淡写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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