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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

时间:2013-12-19   作者:一笑 录入:一笑  浏览量:156 下载 入选文集

201212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款针对目前套牌车越来越多、侵权事故不断发生的的现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套牌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赔偿主体问题进行了明文规定。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该条款施行以后,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要求套牌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套牌机动车的车主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话,还可以追究被套牌车车主或管理人的责任。这使被害人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之后可以向更多的责任主体提出赔偿主张,增加了受害人顺利取得赔偿的可能性。

但与此同时,该条款也显现出了一些不清晰或者说是不可操作之处,该条款规定:“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涉及到证明责任问题。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侵权人如果主张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提供其同意套牌的证据。但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与套牌车司机、车主及被套牌车主素不相识,不清楚套牌车主与被套牌车主是否存在朋友、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对被套牌车主是否同意套牌无法查明。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只会写明该机动车为套牌车辆,也不会注明被套牌车主是否同意问题。故此,被侵权人举证几乎成为不可能。

如果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让被套牌车主承担证明责任,即被套牌车主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同意或不明知套牌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这又不利于保护被套牌车主的合法权益。

既然将举证责任交给双方哪一方都不合理,那该条款必然会成为一纸空文,希望国家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责任主体、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更加细化的规定,使该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建议公安交管部门在遇到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对套牌车及被套牌车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其中包括被套牌车主是否同意套牌问题,如果调查发现被套牌车主同意套牌,应在交通责任认定书中注明。这样,该条款才会真正地发挥其作用。

作者简介:我有点腼腆有点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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