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之我见
“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出售的刑事责任
案例:犯罪嫌疑人吴某因生活拮据,欲通过找人送卖假毒品同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从而骗取公安机关奖励费。2010年5月,吴某先后三 用“头痛粉”假充海洛因,以事后给几百元好处费劝说、利诱罗某、左某、向某将“毒品”送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易,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此“贩毒”线索。罗某、左某、向某在与吴某指定的人员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该三人均对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供认不主讳。事后,吴某获得举报奖励费人民币9000元。
分析:《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吴某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教唆罗某、左某、向某出售,罗某、左某、向某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自己持有的是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因“头痛粉”不是毒品,而形成贩卖毒品罪客观不能犯的犯罪未遂;吴某因明知所售物品为“头痛粉”而非海洛因,在主观上未形成与罗某、左某、向某一致的犯罪故意,故与罗某三人不构成共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点评: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都是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吴某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通过隐瞒真相的行为教唆罗某三人向他人出售,此行为已构成诈骗行为;而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罗某三人抓获,吴某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内容其实是吴某虚构的事实,是吴某事先安排好的骗局,该骗局使公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奖励吴某人民币9000元,公安机关错误处分了财产,故吴某构成诈骗罪。
作者简介:我有点腼腆有点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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